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规划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我市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规范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工作效率,我市规划系统行政执法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规划行政执法公示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监督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我市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保证规划行政执法公示及意见采信的正确实施,由我市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规划行政执法的公示及意见采信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七条 加强规划行政执法公示的全面性、有效性,通过规划门户网站、公众意见箱、专线电话、相关座谈会等畅通意见反馈渠道。
第八条 公众有权对规划公示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保障公众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九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技术规定,保障公众意见采信合情、合理、合法。
第十条 意见采信应形成会议纪要,并作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行政执法公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十二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防止规划决策的失误,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增强城乡规划的合法、合理和可行性,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行政执法部门必须规范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阳光”规划。
第十三条 实施城乡规划公示制度是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内容,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国务院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城乡规划公示经费应列入城市规划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为保障行政执法的有效实施,规划咨询展示厅作为我市城市规划公示场所;确定公示媒体为《镇江日报》和《京江晚报》;指定公示网站为镇江市规划局网站。并在公示的同时公告反馈意见的方式。
第十五条 公示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有关内容,须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涉及规划许可时限的公示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行政审批周期。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内容:
(一)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示;
(二) 行政执法权限的公示;
(三)行政执法依据的公示;
(四)行政执法程序的公示;
(五)行政执法时限的公示;
(六)行政执法决定内容的公示;
(七)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公示;
(八)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职责公示;
(九)被委托行政执法的单位名称、赋予权限公示;
(十)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十八条 规划公示的内容包括: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业规划、居住区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公共绿地规划和城市设计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
(一)城市总体规划:批前公示以规划依据和规划方案为主;批后公告以城市规划区范围、规划期限、发展目标、城市性质、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用地现状图、城市用地规划图、城市空间布局结构、城市布局结构图、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图、城市生态系统结构图、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图、城市旅游规划图、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图、沿江岸线利用规划图、沿江产业布局规划图、郊区规划图等规划成果为主。
(二)分区规划:批前公示以规划依据和规划方案为主;批后公告以规划范围、规划期限、规划依据、规划目标、规划原则、规划定位、规划布局结构、城市空间布局结构、生态结构分析图、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图、“五线”控制示意图等规划成果为主。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批前公示以规划依据和规划方案文体、图件及相关材料为主;批后公告以规划成果为主。
(四)居住区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公共绿地规划和城市设计:批前公示以规划依据和规划方案文本、图件及相关材料为主;批后公告以规划成果为主。
(五)规划监督主体监督建设单位作如下公示:
1、在拟规划建设项目现场,对与原有合法居住建筑物日照、通风、交通、环境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
2、对原审批规划建设项目进行调整的,应在调整项目现场进行公示。
3、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住宅开发项目;厂矿企业项目;民房建设项目;建筑屋顶平改坡项目均应进行批后公告。
第十九条 已经审批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应悬挂“建设项目许可证公示牌”;
“建设项目许可证公示牌”公示的时间应自建设单位领取该工程施工许可证后2日起至该工程建成后通过规划竣工验收止。
“建设项目许可证公示牌”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主要概况;
(二)建设工程规划批准的主要内容;
(三)经规划审批的红线位置图;
(四)批准的建筑总平面及建筑高度示意图;
(五)相邻关系尺寸等。
第二十条 规划公示的位置要求:坚持便民原则,应分别在规划网站、规划展示厅和建设施工现场等处多渠道、多形式的公示;公示内容要清晰,语言表达通俗易懂,不宜过于专业。
第二十一条 公示内容应留影像资料备案,并按年度汇总成册,由业务处室、纪检监察室、档案馆等保存。
第四章 意见采信
第二十二条 公众有权对规划行政执法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并做好意见和建议的收集、记录、整理和归类工作。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对收集、记录、整理、归类后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研究,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技术规定,作出准确的判断,完善或修改相关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应加强对公众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形成纪要,参加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随案件归档,为行政执法的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公众代表召开座谈会,参加公众意见的采信研究并形成纪要,参加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随案件归档。
第二十六条 意见的采信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技术规定,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技术规定要求的必须采信。
第二十七条 采信后的意见必须公示,需要说明和解释的必须说明和解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规划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及补充。
第二十九条 各辖市可根据本辖区规划管理特点,制定相应的规划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及意见采信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