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规划系统依法行政行为,强化规划行政执法活动中的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规划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政,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根据我市城乡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实施规划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机构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三条 实施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公正、合法、及时,遵循惩防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规划行政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法制机构。
第五条 行政执法领导责任制小组监督检查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年度计划和工作安排;
(二)建立健全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
(三)负责规划行政执法检查的组织工作;
(四)提出并审查本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监督检查结果;
(六)配合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重要行政案件提出本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有关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
第六条 规划行政执法的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是:
(一)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计划的制订、分解和实施情况;
(二)受委托的组织是否依法履行了委托手续;
(三)是否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是否依法进行行政复议;
(六)法律文书及案卷是否规范;
(七)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时,是否依法说明理由;
(八)是否履行其他法定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强举报受理工作,对群众和舆论反映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应认真调查核实后加以处理。经常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追究的内容,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八条 监督检查方式分为被检查单位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在进行检查之前应公布检查标准,避免检查人员的主观随意性。各被检查单位都必须接受相关检查。
第九条 检查的方法步骤:
(一)拟定方案,组织检查并进行培训;
(二)向被检查的规划行政执法单位或部门说明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
(三)听取被检查单位或部门的汇报;
(四)查阅材料(包括实施细则、工作计划等)和工作台帐;
(五)抽查一定数量的行政执法卷宗;
(六)向有关执法人员了解行政执法情况;
(七)对照规划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追究办法向被检查的单位或部门反馈检查情况,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检查组向领导小组汇报检查情况并写出专题报告。
市规划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平时各规划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要加强监督和自查的力度,并将检查结果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布。
第十条 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镇江市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对有关单位部门以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及时请示、汇报,并在限期内将处理情况报告市规划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在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认为下级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需追究责任的,可以提请局纪检监察室、组织人事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在行政执法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规划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