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强化规划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我市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规划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是指实施规划行政执法机关对本机关的相关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考核评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 镇江市规划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
第四条 考核评议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开、民主;
(二)社会评议与专家评议相结合 ;
(三)日常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
(四)奖罚分明。
第五条 实施规划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的范围:
(一)全市规划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受镇江市规划局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六条 镇江市规划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考核评议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和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和管理范围制定相应的规划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执法责任和考核标准,加强内部考核,强化责任追究。
第八条 规划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机制,责任制分解和落实情况;
(二)法制宣传教育及人员的培训情况;
(三)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等)情况;
(四)规范行政行为情况;
(五)依法行政状况;
(六)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行情况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八)法律文书制作及案卷质量情况
(九)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履行其他法定职责和义务情况。
第九条 考核的具体方式: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和素质状况测试;
(三)查看相关文件资料台帐及档案资料;
(四)问卷调查和群众了解;
(五)组织执法专案检查评比;
(六)其他考核方式。
第十条 对规划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采取百分制的形式(单位和个人考核评分表见附件21-1和附件21-2),评议考核采取问卷调查表、测评表、社会考评、自我评议和上级考评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一条 考评分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日常考评分季度进行,年度考评每年一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核评比。
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二条 评议应加强社会监督,采取设置意见箱、调查表、网络调查、群众座谈会、聘请规划行政执法监督员等形式,评议中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应有一定比例。
第十三条 单位或部门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95分以上为优秀(包括95分),85分至94分为良好,84分以下为不及格(包括84分)。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次:98分以上为优秀(包括98分),85至97分为良好(包括85分),60分至84分为及格(包括60分),59分以下为不及格(包括59分)。
考核评议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10%以内;
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因责任造成违法、违纪行为以及恶性事故的,应评定为不及格。
第十五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个人年度考评结果作为奖惩、培训、辞退,调整职务的主要依据。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形式分为:通报表扬、授予奖品或奖金、提级、提职四种。上述四种形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并用。
被确定为不及格等次的,对其实行待岗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重新上岗,连续二次被评为不及格等次的,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自己考核评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级机关进行申诉。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镇江市规划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