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规范规划放验线工作,依据《城市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结合镇江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放线规定
1、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含市政工程)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在工程开工前向规划部门申请放线;
2、建设单位在申请放线前,应当完成施工现场的清理和平整,应提供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施工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核准的规划红线图;
3、放线应依据经审定的规划图坐标及经核准的规划红线图尺寸进行放线;
4、放线单位须持有经市规划局批准的放线通知单进行放线,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放线;
5、放线单位应按工程测量规范要求实施放线,并统一使用1984年镇江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6、因地形图引起的现场尺寸误差影响正常放线时,应经批准部门核准或纠正后再予放线;
7、放线人员不得擅自变更经规划批准的内容及核准的建筑尺寸;
8、放线完成后放线人员应制作书面报告及图件以备验线时核对。
二、 验线规定
1、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局“六报验单”的要求及时申请验线;
2、验线人员在接到验线申请及规划局验线通知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验线,验线完成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验线成果报送规划部门;
3、市政道路工程在基础层应申请验线,管线工程应在复土前申请验线,并经规划部门复验核准并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或复土;
4、验线人员应认真核查经批准的规划图、地形图、施工图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5、验线人员应认真查看现场各桩点位置是否正确;
6、验线人员应认真对照建筑物的放线形状与规划总平面图是否相符;
7、核查建筑物的放线尺寸与经批准的规划红线图上的数据及尺寸是否相符;
8、核查建筑物各外沿边线退让道路红线等是否符合经审批的规划图要求,并用数据说明与道路及相邻建筑的位置关系;
9、验线人员在现场验线时发现有明显问题应及时报告规划批准部门,规划审批项目经办人应立即赶赴现场核查处理,并及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