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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规划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发稿人:zjghj / 发稿时间:07-12-19 22:12:30 / 被阅读次 / 关键字:

为规范规划行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江苏省城市规划“一书两证”管理基本程序》以及《镇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精神制定本程序。本程序所称“一书两证”是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下列项目必须办理选址意见书:

  1、需征用、拨用建设用地的;

  2、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3、改变或部分改变已获得土地使用性质(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中类为准)的;

  4、乡(镇)村自办或城乡联办、涉外联办企业需使用土地的;

  5、需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6、本局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

  (二)、建设单位申领选址意见书需持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申请表;

3、项目建议书;待批项目申请报告;

  4、经我局审核的拟选地址1:500地形图;

  5、土地权属证明或用地协议;

6、工业用地或经营性用地中标通知书;

7、有关部门意见;

8、其它必要的文、图件。

  (三)选址意见书核发程序:

  1、行政服务处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时,应审查是否符合以上各项文图要求,初步核查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要求的相容性和基础设施的协调性,是否持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以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需补充文图的应在5日内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

  2、行政服务处受理后,应及时将材料转送综合处,综合处登记后移交至相关业务处室。业务处室审查后组织相关人员联合查勘,检查用地及四邻现状(含管线),拟定初审意见,报分管局长。

  3、根据业务处室和分管局长的初步意见,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是否许可,并在局长办公会纪要上载明;同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4、业务处室按会议纪要决定,制作选址意见书。意见书内容为: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地点、用地范围、用地与建设规模相关的规划要求、条件、附图。

  图示内容为:区位、四至、用地面积、现状土地使用性质、规划道路红线等,并加盖局业务专用章;

  5、省级以上建设项目,按选址意见书发放要求提出建议和规划设计条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建设厅,选址意见书由省建设厅核发。

6、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应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发放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视同发放选址意见书的六条范围;

  (二)、建设单位需持下列文件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申请报告及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需占耕地面积指标;

  4、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市政工程管线详细规划;

5、该地块1∶500-1∶2000的地形图;

  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验看原件);

  7、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验看原件);

8、指定的其它图件。

  (三)、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程序:

  1、行政服务处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时,应审查是否符合以上各项文图要求,初步核查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要求的相容性和基础设施的协调性,是否持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以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需补充文图的应以明确的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

  2、行政服务处受理后,应及时将材料转送综合处,综合处登记后移交至相关业务处室。业务处室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需要实地查勘的组织相关人员实地查勘),报分管局长审批;

  3、业务处室制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文本,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界限、面积和坐标、适建性规定、容积率、城市设计、工程管线要求,并在附图的界线转角处加盖局业务专用章;

  5、规划建设用地许可证的核发应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发放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未办完手续,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许可证将予以注销。

7、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堆料或其它原因需临时使用并限期收回的土地。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必须办理延期许可手续;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下列工程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以新建、扩建、改建方式进行的各类房屋的建设以及房屋建筑附属建筑物;

  2、各类构筑物;

  3、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

  4、新建、扩建、改建的给水、排水、防污排涝、污水处理、电力、路灯、电信、供气等线路工程及其配套的开闭所、变配电房、配气调压站等附属工程;

  5、抗震、防洪、人防工程、绿化美化工程(含雕塑)及农贸市场、户外广告、标志牌、建筑物外装修等其它工程;

  6、为完成上述各项工程或其他需要,必须限期拆除的、结构简易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管线或其它设施;

  7、本局认为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

  (二)、建设单位持下列文、图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申请报告;

  2、按要求正确填写的申请表;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份;

5、有效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验看原件);

  6、建设工程施工图(含CAD文件)、总平面图或规划图3份(含CAD文件)、市政管线综合规划图2份(含CAD文件);

  7、需办理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的建设工程的审查资料;

  8、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9、1500现势图和市政管网图各1份;

10、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1、需提供的其它文图。

  (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

  1、行政服务处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时,应审查是否符合以上各项文图要求,初步核查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要求的相容性和基础设施的协调性,是否持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以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需补充文图的应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

  2、行政服务处受理后,应及时将材料转送综合处,综合处登记后移交至相关业务处室。业务处室组织相关人实地查勘,检查用地及四邻现状(含管线),审查施工图,并进行预放线作业。业务处室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载明建设工程的位置、层数及总高度、体量、面积、正负零等项内容,并同时发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施工监督单》、公示牌等附件;   

  4、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应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发放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许可证件将予以注销;

  6、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照上列程序核发。发放对象主要是指必须限期拆除的结构简易、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或其它设施,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需办理延期许可手续;

  四、个人居住用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章仅就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个人居住用房作出程序规定。私营企业生产、营业用房参照一、二、三款要求进行。 

  (一)、申请人持下列文、图向行政服务处申领个人居住用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书面申请;

  2、房屋权属证;

  3、土地使用权属证;

  4、居民户口薄及身份证;

  5、需地矿、环保等相关专业部门签署意见的,应经过有关部门签署明确意见;

  6、绘制的原房屋平面图以及经翻建、扩建、改建后的房屋平面图;

  7、我局认为需提供的与相邻房屋产权人签订的协议书、合约书等其它文图。

  (二)、核发个人居住用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

  1、行政服务处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时,应审查是否符合以上各项文图要求,初步核查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要求的相容性和基础设施的协调性,是否持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以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需补充文图的应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

  2、行政服务处受理后,应及时将材料转送分局,由分局报请分管局长组织相关人员联合查勘。

3、承办部门负责人在局办公会议上提出初步勘查意见,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是否许可,并在局长办公会纪要上载明;

  4、确定许可的承办部门进行现场预放线作业,进一步核实四邻关系及道路关系。完成呈批程序,经局领导审批后,核发“勘定图”;

  4、建设工程完工后,经现场复核验收合格后,凭“勘定图”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载明建设工程的位置、四至、面积、檐口高度、屋顶形式等相关内容。

  五、上述“一书两证”必须在有效期内进行土地划拨征用、建设,逾期将予以注销。确需建设的,按上述要求重新办理。

  六、办理“一书两证”原则上一张证照由一个单位领取,合作建设的,以为主的一方领取。各证照中的建设单位、土地使用单位名称应一致。

  七、确因企业改制、撤消、合并等原因,已改变原来名称的需及时更名。更名应持有其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明确意见。

  八、领取“一书两证”应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办理中应出示已向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收据的复印件。

  九、申请单位若存在违法建设等问题,未处理完毕前,停止办理一书两证。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规划局法规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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