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推行政务公开,保障公民知情权,增加城市规划管理的透明度,建立和加强社会监督机制,制定本规定。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原状维修的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经市规划局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后,须在施工现场予以现场公示。
三、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的同时,
提供《规划公示牌》的式样,建设单位需按市规划局提供的式样制作《规划公示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现场公示。
四、《规划公示牌》应当与施工标牌一同设置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显眼位置,高度不得超过2米,公示时间应自建设单位领取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0日起至该工程建成后通过规划竣工验收止。
五、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妥善管理《规划公示牌》,在公示期间内应保持整洁、清晰完整,如有损坏、遗失,建设单位应及时修复或重新制作。
六、《规划公示牌》的规格为1.2×1.5米。
七、《规划公示牌》应如实反映建设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单位使用性质、批准的规划红线尺寸和相邻关系情况等。
八、市规划局将对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未按规定要求设置《规划公示牌》或不设置的,将予以查处。
九、市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的同时,在规划局网站上公布《规划公示牌》内容。
十、本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