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监督落实建设工程的规划要求,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和《镇江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牌(以下简称《规划公示牌》),是指在施工现场设置的,记载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内容和事项的标牌。
第三条 镇江市规划局负责《规划公示牌》的日常管理。
规划咨询中心负责《规划公示牌》的制作,综合处负责督促建设单位领取和设置《规划公示牌》。
建设管理处负责《规划公示牌》的现场监督检查,包括《规划公示牌》设置位置和时间,外观清晰度以及内容的准确性等。
规划局每季组织一次局长巡查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规划公示牌》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原拆原建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
第五条 《规划公示牌》必须设置在施工现场主入口处,高度不得超过2.0米。公示的时间应自建设单位领取该工程施工许可证后2日起至该工程建成后通过规划竣工验收止。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妥善管理《规划公示牌》,公示期间如有损坏、遗失,应当及时修复或重新制作。
第六条《规划公示牌》的规格为90cm×120cm。
第七条 《规划公示牌》内容:
(一)建设工程主要概况。
(二)建设工程规划批准的主要内容。
(三)批准的建筑总平面示意图。
第八条 对不及时设置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规划公示牌》的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建设管理处要求建设单位予以改正;
(二)建议市建设局将建设单位拒不改正的情况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誉评价等级档案中,并予以公布;
(三)建议市房管局对拒不改正的建设单位在核发房屋预销售许可证和相关工作时进行监督;
(四)将建设单位拒不改正的情况纳入市规划局诚信管理体系工作中并不定期公开通报。
第九条 市规划局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在规划网站(http://www. zjghj. Gov.cn)上公布《规划公示牌》的内容。
第十条 本办法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