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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发稿人:zjghj / 发稿时间:07-12-19 22:11:59 / 被阅读次 /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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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新办法,同时认真落实省城市规划公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以完善和规范我市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工作。

一、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的分级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拟建备案类项目和由省以下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工作。管理方式、程序及要求遵本办法。

由国家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选址的规划初审管理工作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管理方式、程序及要求参照本办法。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核发由省城市规划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申办程序及要求按省建设厅有关文件执行。

二、选址意见书审批办法

、预审程序

1、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印章的正式文件及相关附件材料(可参照申报材料主件内容)向市规划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的选址申请。

2、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提出选址预审意见,必要时出具选址建议书和规划设计要点。

、正式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向市规划部门提出正式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办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2、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及相关规划设计要点,并统筹考虑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对项目选址申请进行审批,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报材料

审批制管理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3、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待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5、涉及文物古迹、风景园林、水利、长江岸线、地质安全、消防等方面的项目,附文管、园林、水利、发改、国土、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6、土地权属证明和用地协议;

71/5001/2000地形图(附电子文件);

8、其它相关资料及图文等(如:城市道路、市政管线工程,须报送经规划局审定的道路红线规划图、管线总平面规划图等)

核准制管理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3、市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该项目属于核准制管理的证明材料;

4、待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6、涉及文物古迹、风景园林、水利、长江岸线、地质安全、消防等方面的项目,附文管、园林、水利、发改、国土、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7、土地权属证明和用地协议,房地产开发项目报送土地市场中标确认书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81/5001/2000地形图(附电子文件);

9、其它相关资料及图文等。

备案制管理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3、市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该项目属于备案制管理的证明材料;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5、涉及文物古迹、风景园林、水利、长江岸线、地质安全、消防等方面的项目,附文管、园林、水利、发改、国土、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6、土地权属证明和用地协议;

71/5001/2000地形图(附电子文件);

8、其它相关资料及图文等。

三、规划公示

居住建筑周边的建设项目,历史街区、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视具体项目情况,在选址初审阶段或选址意见书核发以后进行规划公示,将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城市规划依据及规划方案在固定场所和市规划局网站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并在审批工作中合理采纳。

上述项目的规划公示,是该类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批及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前置程序,公示时间不计入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行政审批周期。

四、选址意见书批后管理

、有效期

自发放之日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如在有效期内该建设项目未进入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该选址意见书失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的延续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办理。

㈡、确定内容的变更

改变选址意见书确定的内容,须办理选址意见书变更手续。若选址地点改变,用地范围、规划设计条件作重大调整,以及项目拟建内容不符合审批文件或与核准(备案)文件有明显差异,须按选址意见书审批程序重新申办。

规划部门在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时,须复核选址意见书落实情况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对擅自改变选址意见书确定内容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㈢、废止

  选址意见书在有效期内废止,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同时交还已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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