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现就党风政风建设具体规定如下:
1、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坚持″一书两证″制度,做到选址、用地、建设、查处″四公开″。
2、不准用公款或让管理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准接受管理对象以各种名义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4、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或由管理对象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休闲、娱乐活动。
5、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装修、购买住房、用公款公物建私房和多占住房。
6、不准以罚代法,以罚代处。
7、不准办人情证、案,收人情费。
8、不准为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
9、不准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
10、不准参与赌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及任何形式的邪教和其他影响形象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