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行)
为进一步规范规划行政处罚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环境的十项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处罚行为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省级开发园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等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政策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依法给予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
二、对城市规划影响较大但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依法给予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补办相关许可手续的行政处罚,并处以工程总造价8%至15%的罚款。
三、对城市规划影响较轻但符合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违法建设,依法给予责令停止建设,补办相关许可手续的行政处罚,并处以工程总造价3%至10%的罚款。
四、对确有具体原因并能积极配合规划行政执法工作且整改到位的违法建设,可在规定幅度范围内从轻处罚。
五、对工业企业除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公共利益的违法建设行为应予以严肃查处外,其他属于非主观故意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首次违规行为,应以书面形式给予教育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企业按照要求及时整改的,不予行政处罚。未按照要求及时整改的,依法给予责令停止建设,补办相关许可手续,并处以工程总造价3%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对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超出规划许可面积的部分,符合补办条件的,按12%至15%处罚。
七、对除工业企业以外的违法建设的罚款,相关自由裁量权掌控幅度规定如下:监察支队可根据违法建设影响程度和相关因素,掌控幅度在12%到15%以内;市局可根据违法建设影响程度和相关因素,掌控幅度在8%到15%以内;低于8%的需经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并报市局主要领导批准。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