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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方案

发稿人:zjghj / 发稿时间:07-12-19 22:15:28 / 被阅读次 / 关键字:

省建设厅、监察厅:

   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保障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建设厅监察厅《转发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的通知》(苏建规[2005]604号)的有关精神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着力解决当前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不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划许可工作拖沓、推诿、扯皮和违规办事,以及城乡规划实施缺乏有效事前、事中监督,失职、渎职等问题,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保障城市健康发展。

  总体目标:到2007年底,全面树立领导干部依法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权力意识,初步解决城乡建设指导思想不端正,随意更改规划等问题;改善城乡规划工作机制,推进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保证规划的严肃性;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使城乡规划行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部门和行业风气普遍好转,预防和治理腐败取得明显成效。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监察的原则。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有计划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活动。

  二是坚持过程控制与重点监察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制定、调整、实施的法定程序,对城乡规划管理进行全过程的监察。同时,把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编制、规范行政行为和推进政务公开作为监察重点,纠正和消除影响行政效能的各种因素。

  三是坚持效能监察与效能建设有机结合的原则。在实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同时,应注重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效能建设的指导,逐步规范管理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四是坚持及时调查、严肃查处的原则。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和揭露出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对违纪违法干预规划或管理混乱、工作失职等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监察重点对象和主要内容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对象是: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地(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主要内容包括:

  (一)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

  是否进行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和论证;

  是否经原审批机关的认定后,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是否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编制单位承担;

  是否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建立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机制;

  是否建立了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机制;

  上报审批的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

  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规范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制度;

  地(市)、县(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是否集中统一管理;

  各类开发区是否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

  是否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未取得“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等情况;

  建立城市规划委员制度情况。

  (三)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

  是否研究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

  (四)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是否存在个别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干预城乡规划实施的现象;

  是否违反经批准的规划和法定程序建设政府工程;

  是否建立了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

  对违纪违法案件是否进行了认真查处。

三、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提高认识,落实组织措施,切实加强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领导 

  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是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保障城乡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规划效能监察的重要意义,把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结合各地的实际,提出规划效能监察的实施意见,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多渠道加强宣传、受理投诉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规划局、监察局共同成立我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长:市规划局局长            

    副组长:市监察局副局长         徐邦义

市规划局副局长         王根生

市规划局副局长         朱富坤

            市规划局副局长         谢庚龙

            市规划局助理调研员     沙振镇

            市规划局纪检组长       吕金虎

  员:市监察局执法室副主任   李桂芳

市规划局规划技术处      

市规划局建设管理处     成永清

市规划局综合管理处     梁云顺

市规划局法规监察处      

市规划局组织人事处      

市规划局办公室         张炳林

市规划局规划监察大队   陈新生

市规划局京口分局       高晓明

市规划局润州分局       孙冬吼

市规划局新区分局       宇文家胜

市规划局丹徒分局       华允庆

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法规处,邹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市)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成立本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

   四、认真组织,积极协调,确保按进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根据要求,我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分如下几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部署阶段(2005年10月—12月)。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进度表和工作规则、工作程序等,于2005年12月20日前报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规划局法规处)。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于2005年12月25日前将我市的有关情况上报建设厅、监察厅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6年1月—2007年6月)。各地全面开展工作,每半年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自查自检并总结,沟通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下一步工作计划,每年检查二次,分别于每年5月和11月进行,将检查结果报市城乡规划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将每年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或组织各县(市)互查的方式,了解工作的推进情况,并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对进展缓慢或不力者予以批评或通报。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07年7月—12月)。各地对本地区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对经验进行总结。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予以通报,并向建设厅、监察厅汇报有关情况。 

  五、几点工作要求 

  (一)各地必须严格按照《通知》确定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通知》明确的监察重点对象和主要内容,必须在实际工作中切实予以落实。 

  (二)结合我市城乡规划的实际,各地应当将编制和实施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规划管理与规划执法的有关情况,同时列为此次监察工作的重点内容。要以健全法规、依法行政为着眼点和出发点,为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确立长效机制。  

  (三)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监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建规[2005]81号)的有关精神,市将研究建立规划督察员巡察制度。结合此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市将重点对该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要严格行政纪律,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规划效能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严肃予以查处。要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案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按政策法规办事,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情节严重的案件;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失职、渎职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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