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规〔2006〕41号
关于贯彻执行《镇江市关于<江苏省城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
实施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各相关部门,各建设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根据苏建规〔2004〕228号文件要求,我局结合镇江城市规划管理实际,特制定《镇江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补充规定》,现予印发,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一并执行。
本补充规定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的章节结构,在符合原规定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市规划实践和发展,增加、补充了相关条款,适当提高了部分控制指标。
本补充规定自二OO六年十月一日起试行。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城市规划管理可参照执行。
附件:镇江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补充规定
二OO六年九月五日